根据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》(民发〔2014〕166 号)和《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民发〔2007〕167 号)》文件精神, 结合《菏泽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章程》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费标准
2022年3月18日经菏泽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第一届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本会会费标准如下:
会长、副会长单位:20000.00 元/年
常务理事单位:10000.00 元/年
理事单位:5000.00 元/年
会员单位:2000.00 元/年
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。
二、会费交纳
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,是为会员服务的 基本保障,各会员单位有义务交纳会费。
1.会费会计核算年度为每年 1 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,本 会会员应在每年 3月末前交纳当年会费。
2.本会新成立时以及日后新加入的会员,入会时按本年实际 剩余月数(不足满月按整月计算)占全年比例和相应会费标准计 算,入会单位在接到入会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交纳。
(二)交纳方式及账户
会费交纳方式为支票、现金或电汇等。
账户名:菏泽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
账 号:
开户行:
三、会费管理
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,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。
(一)使用范围
1.日常办公费用;
2.举办会议、行业调研、各类培训、经验推广、信息沟通及考察交流等本会活动支出;
3.表彰先进和成果奖励费用;
4.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用;
5.其他必要支出。
(二)日常管理
1.会费由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收取,并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 一收据》。
2.会费支出按本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按程序审批后报销。
3.会费收支由专(兼)职财务人员负责记账,接受会员代表 大会、理事会监督。
4.会费年度财务预、决算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,经理事会 审议批准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有关部门审计。
5.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向会员公布,定期接受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监督审查,并在会员大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。
6.会员不缴纳会费,按照《菏泽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章程》相关规定办理。
本办法于2022年3月18日开始实施,解释权属于菏泽市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会。